扒一扒NBA最知名的以球员命名的条款!
拉里·伯德条款
拉里·伯德例外也被称为“伯德权利”。 当球队使用这一例外时,即使球队的薪资已经超过工资帽,球队仍然可以利用这一例外来完成“具有NBA经验的合格自由球员”的签约。
这个条款的产生是因为伯德的合同在1984年到期后,凯尔特人队所剩的薪资空间所剩无几。 如果想要留住巨星伯德,凯尔特人队只能选择缴纳巨额奢侈税。 但为了让联盟的黑白之战继续下去,继续增强NBA联盟的吸引力,联盟制定了拉里伯德条款。
这个条款对于联盟中的巨星来说非常实用。 主要内容是,如果一名球员在一支球队效力超过3年,那么该球员可以跳过工资帽,继续与球队签约。 这样的条款让超级巨星不仅可以拿到自己想要的薪水,还可以为老东家效力。
罗斯条款
罗斯条款以球员德里克·罗斯的名字命名。 2011年是罗斯新秀合同的第三年。 罗斯出道时正值巅峰,当年就获得了常规赛MVP。 不过,当时的联盟条款规定,新秀球员在下一份合同中只能拿到工资帽的25%。 不过,由于罗斯新秀赛季的出色表现,联盟为这位未来之星引入了一项新条款:如果该球员在职业生涯前四年当选常规赛MVP,或者入选全明星两次首发nba 特赦球队只能用一次,或者两次入选全明星,如果他在最佳阵容,那么他的第二份合同在签约时可以占到工资帽的30%。 比原来的要求多了5%。
这使得优秀的新秀能够赢得更大的合同。 也就是说,球员完成新秀合同后,在签订职业生涯第二份合同时,可以获得一份占球队工资帽30%的顶薪合同。 这一条款起源于2011-12赛季,当时NBA在停摆149天后,劳资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 在新协议中,联盟在新秀合同中为年轻球员设定了一项条款,以奖励表现出色的新秀球员。 2008年进入NBA的罗斯当选2010-11赛季常规赛MVP。 因此罗斯是当时NBA中唯一符合这一条款条件的人,所以这一条款自然被命名为“罗斯条款”。
休斯顿条款
休斯顿条款在NBA的真正正式名称是“特赦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是,一支球队可以裁掉队内的任何球员,并且该球员的工资不会占用球队的工资帽。
这一条款是在2001年制定的,中投王阿兰·休斯顿与尼克斯队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价值1亿美元的合同。 后来,休斯顿受到膝伤影响nba 特赦球队只能用一次,于2005年退役。不过,由于合同尚未结束,尼克斯队不仅要按期付款。 给休斯顿发工资,而这笔钱将占据尼克斯队的工资空间直到2007年,这极大地影响了球队的运营,所以那一年联盟立即出台了“特赦条款”,以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所以有了这个规定也被称为“休斯顿条款”。
回旋条款
隆多条款以球员拉琼·隆多(Rajon Rondo)的名字命名。 这是众多以球员命名的条款中唯一与签约无关的条款。 这似乎弥补了联赛统计数据的不足。 2012-13赛季,隆多出战38场比赛,场均贡献11.1次助攻。 他场均助攻排名联盟第一,并获得了当赛季联盟助攻王称号。 但由于出场次数少,这对其他选手来说并不公平。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NBA出台了一项政策,规定球员必须打满赛季82场比赛的70%,才可以参加赛季结束时各项荣誉的评选。 如果比赛场数不足,他必须将整体数据乘以70%来排名。
阿里纳斯条款
阿里纳斯条款以阿里纳斯将军的名字命名。 意味着二轮球员的新秀合同结束后nba 特赦球队只能用一次,如果球队需要与他签约,最多只能给他一份中级合同。 而当其他球队出价高于这个数字时,母队将无法匹配,只能让球员离开。 因此,为了保护母队权益,联盟在2005年出台了“阿里纳斯条款”,即对于拥有一到两年比赛经验的受限制自由球员,第一年的起薪其他球队报价的合同不能超过全额中级特例。 。 第二年最高加薪4.5%; 从第三年开始,工资被允许大幅增加,最高可达球员第一年可以获得的最高工资。 第四年工资在第三年基础上增加4.5%。 如果前两年是规定的顶薪,合同只能签三年,但必须全额保障。
勇士队在第二轮选中阿里纳斯后,由于他的出色表现,很多球队都想得到他(包括勇士队和奇才队)。 不过,由于这一条款的影响,勇士队最多只能开出中级条款。 2003年,奇才队开出一份850万年薪的合同,因此勇士队只能白白让阿里纳斯离开,从而导致了这一条款的产生。
佩顿条款
佩顿条款以退役 NBA 球星加里·佩顿的名字命名。 主要是限制被交易的球员。 如果他们被新俱乐部解雇,他们必须等待30天的澄清期过后,才能与老俱乐部重新签约。 如果交易发生在休赛期、赛季期间,则需要20天。
起因源于2005年老鹰队与凯尔特人队的一笔交易,凯尔特人队打包了三名球员:加里·佩顿、汤姆·古格利奥塔和迈克尔·斯图尔特,以及三个未来的首轮选秀权。 送到老鹰队换来安东尼·沃克。 几天后,老鹰队解除了佩顿的合同,佩顿与凯尔特人队续约。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联盟出台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