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8日 11:03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新闻第一章 联赛的举办与管理

第一条 联赛分组、名称、参赛球队数量

1、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分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和“全国足球甲级联赛B组”。

2、全国足球甲级联赛A组是国内最高级别俱乐部球队参加的比赛。 2003年,参赛队伍有15支。

3、全国足球甲级联赛B组是国内次高级别俱乐部球队参加的比赛。 2003年,参赛队伍有14支。

第二条 联盟的发起和管理

全国足球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组织管理。

第二章 资格、报名、体能测试

第三条 资格

1、拥有甲、乙球队并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甲、乙俱乐部资格证书和参赛许可证的俱乐部,可以参加相应的国足甲A联赛或国家足球协会的比赛。 A队获得B组联赛资格。

2、运动员在参赛俱乐部注册、审核通过,领取《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书》(以下简称《参赛证书》),即可获得代表俱乐部参赛的资格。

3、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持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证书)的教练员,可以担任甲级俱乐部球队的主教练。 助理教练员应当持有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以上级别证书)。

第四条 登记

1. 报名时,各俱乐部应报送: 球队全名和简称。

2、每队可报名领队1名、教练3名、医生1-2名、翻译1-2名(若更换教练或工作人员需提前报联赛委员会批准),国内、国外运动员共40人。 注册运动员必须是俱乐部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运动员,或者按照转会规定办理完转会手续的运动员(2000年10月30日起禁止外籍门将转会)。 其中,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同一场比赛同时参赛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3人。

3、各俱乐部国内运动员全年可多次报名:2003年甲A及足协杯首次报名截止日期为2003年2月10日; 其他时间:从“中场休息期”开始至重启前一周; 国内球员二次转会的,可以在二次转会申报截止日期前进行补充报告; 其他补充通知规定了运动员可以弥补请求的期限。 (注:“间歇期”是指本组联赛休息两周以上的时间)

4、每支俱乐部队每场比赛至少有两名U21国内运动员参赛(2003赛季仍适用于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 违反本规则的队伍将被视为当场放弃比赛(见本规定第十一条)

5、在甲级联赛报名的运动员也可以报名代表所在俱乐部参加甲级联赛预备队比赛。

6、所有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前中国城市足球联赛报名,无论资格材料多么齐全,都必须持有有效的《参赛证明》; 并必须接受现场竞赛监督人员的检查。 否则,您将不被允许继续参加。

7、外籍运动员在7月20日前可以无期限变更或补充申请,但整个赛季报名的外籍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7人。

八、被替换的外籍运动员不得再代表原俱乐部参加今年的正式比赛。 如果他转会到其他俱乐部参加今年的甲级联赛,他之前积累的红黄牌和纪律处罚将继续有效。

9、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43。 运动员的注册号码不能更改。 更换运动员时,已使用过的号码不能重复使用。 同时,甲A联赛报名和足协杯报名应使用同一号码。

第五条 体能测试

中国足协决定对参加2003年全国足球联赛和足协杯的国内球员实行体能测试。 除按照有关通知免试的守门员和运动员外,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只有通过补考才有资格参加。 (详见《关于2003年国足甲A队体能测试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比赛及排名办法

第六条 竞赛规则

1、国足A组联赛和国足B组联赛采用主客场双循环比赛方式。

2.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联赛委员会有权对赛程进行变更。

第七条 比赛评分及排名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中国城市足球联赛报名,负一场得0分。

2、联赛结束时,积分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3. 如果两支或两支以上球队积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排名:

(1)积分相同的队伍进行比赛,积分多的队伍排名靠前;

(2)积分相同的球队之间,净胜球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3)积分相同的球队之间的比赛中,总进球数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4)当年所有联赛积分相同且净胜球较大的球队排名靠前;

(5)当年所有联赛积分相同且进球数最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六)排名采用抽签或附加赛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八条 奖励

1、全国足球联赛A组第一名球队将获得移动冠军奖杯。

2、全国足球甲级联赛A组第一名各获得一枚金牌; 第二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银牌; 第三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铜牌。

3、国足A联赛和国足B组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球队将分别获得A组“公平竞赛球队”奖和AB组“公平竞赛球队”奖。

4、全国足球联赛A组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新人”奖、“最佳得分手”奖、“最佳教练”奖、“最佳裁判”奖。

5、设立“最佳赛区”奖和各类别最佳赛区奖。

第九条 2002-2003赛季综合排名及降级

根据2002年甲A联赛规定第九条,2003赛季结束后,2002年和2003年的联赛排名将被“捆绑”。

2003赛季结束后,球队在甲乙联赛《综合排名》中排名垫底,降级。

2002-2003年综合排名“捆绑”计算方法如下:

1、2002年至2003年联赛综合排名成绩=(2002年排名×0.5)+2003年排名;

2、2002-2003赛季联赛综合排名按照“综合排名得分”排列,得分较小的列在前;

3、2002赛季结束后,从乙级联赛升入甲乙联赛的两支球队的排名将与2002年甲乙联赛最后两支球队的排名相同;

4、“综合排名分数”相同,以2003年排名第一的为准;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十条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足球比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足协纪律处分办法》和《场内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3、落实中国足协与参赛俱乐部签订的《联赛责任书》。

4、落实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参赛俱乐部共同签署的《联赛工作协议》。

5、赛前联席会议必须按照联赛委员会制定的《赛前联席会议程序和要求》进行。 本文件的要求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6、执行团委会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的其他通知和规定。

7、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用球由中国足协指定并提供。

第11条:放弃比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视为放弃比赛:

(一)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参加赛程中规定的比赛,且未经联赛组委会批准。

(二)拒绝参加联赛委员会安排的补赛或者改期比赛的。

(三)在5分钟内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的。

(四)有未报名、资格审查未通过、未取得《参赛证书》、联赛委员会许可、或处于停赛期间、或正在诉讼过程中的运动员;未获准参加的,代表球队参加比赛。

(五)比赛中“U21”国内球员少于两名。

(六)中途退出联赛的。

2、弃权的处理:

(1) 一方弃权,另一队以 3:0 获胜。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成绩为准。

(2) 两队均输掉比赛。 本场比赛两队均无成绩,均计为0分。

(3)若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所有对阵球队的比分均按3:0获胜计算。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成绩为准。

(四)联赛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 比赛场地

1、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体育场标准和设施规范》的要求。 只有取得联赛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的体育场馆才能承办甲A联赛和足协杯比赛。 。

2、各俱乐部须在联赛开始前两个月向联赛委员会提交拟用于当年比赛的场馆(包括预备场馆)的审核发证申请。 符合要求的,发给《资格证书》或者《临时使用证明》。

3、赛季期间,俱乐部因特殊情况需要搬迁新比赛场馆的,须提前两个月向联赛委员会申请体育场馆《资质证书》或《临时使用证》。

4、对于各俱乐部选择的比赛场馆,除非有客观条件并经联赛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球队从机场到比赛场馆的行程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5、联赛委员会有权决定球场是否符合举办比赛的标准,并有权安排比赛在预备队球场、中立场地或对手场地进行。

第十三条 比赛时间

1、俱乐部必须在球队注册的同时向联赛委员会提交当年各主场比赛的具体赛程表。

2、所有比赛均以赛程表公布的时间为准。 任何俱乐部如需更改比赛时间,须至少提前一周通过赛区委员会(赛区会员协会)向联赛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客队书面同意函。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比赛无法如期进行,主客队可协商更改比赛时间,但须报联赛委员会批准。

4、联赛委员会有权根据特殊情况要求俱乐部调整比赛时间。

第十四条 客队训练安排

1、各赛区必须免费为客队准备一块平整的天然草坪、完整的场线和门网训练场。

2、每个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 可安排在训练场进行每次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 一次安排在比赛场地,进行与比赛相对应的每次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3、比赛场馆如遇下雨或积水,经比赛监督人员同意,比赛场馆的训练安排可取消。 但比赛场地必须为客队提供训练场地或者其他训练条件。

第6章 裁判

第十五条 裁判员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选定。

2、裁判员在赛区工作时,必须遵守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和联赛委员会的规定。

第七章 联赛管理

第十六条 团委会

一、联赛委员会是中国足协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国足球甲级联赛A组联赛、B组联赛和足协杯的组织管理。 同时受中国足协委托,负责全国足球乙级联赛的组织管理。

2、联赛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人、各赛区委员会负责人、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上赛季工作,研究部署下赛季工作。 必要时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三、联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中国足球协会专职副主席担任,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联赛期间的重大或紧急事项。

4、团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任命。 秘书长按照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定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处理联盟日常事务。

五、根据团委职责,办公室设立以下部门:

1、保卫部:统一部署联赛保卫工作,负责证件的申领和管理,指导赛区的保卫工作;

2、竞赛部:制定联赛章程,安排和变更联赛赛程,制定竞赛工作文件,受理报名,组织比赛,公布比赛结果等;

3、资格部:负责审核办理《参赛证书》和《教练员资格证书》。

4、裁判部:负责与裁判委员会协调,审核黄牌、红牌登记情况,并向纪律委员会提交禁赛名单;

5、研究部:负责联赛技术统计和研究工作;

6、新闻部:管理联盟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新闻采访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7、拓展部:协调落实联赛工作协议中的业务工作,指导和协助赛区的业务拓展工作;

8、财务部:管理联盟的财务工作,接受竞赛委员会的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赛区委员会

1、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所在城市设立赛区委员会。 在联赛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赛区的组织和管理。

2、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由当地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领导。 会员协会主要负责人主持赛区委员会的常务工作。 赛区不干预俱乐部的运营,俱乐部也不干预赛区的组织工作。

3、赛区委员会设立保卫、接待、竞赛、研究、新闻、发展、财务等小组负责相应赛区工作,确保赛区安全秩序,保证比赛顺利有序进行。竞赛及赛区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竞争监督

(一)联赛委员会建立比赛监督制度。 比赛监督由联赛委员会指定。

(二)比赛监督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甲A联赛和足协杯比赛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对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八章 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联赛中的违规行为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 诉讼委员会

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受理。

第九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一条 团队接待

赛区按照本规定为客队提供机场至住所的接送服务以及训练和比赛用车。 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

1、赛区设比赛监督员1名,裁判员4名。

2、接待条件、标准和付费方式按照《竞赛监督和裁判经费标准规定》执行。

3、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由主场赛区会员协会接待,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此项接待。

4、比赛监督和裁判员工作车辆由赛区会员协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人员的接待

1、因联赛工作需要,联赛委员会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或新闻监督到赛区时,赛区委员会将接待。

2、接待工作按照竞赛监管标准进行。 费用由赛区承担,并由中国足协在与赛区结算甲A联赛或足协杯接待费时支付。

第十章 联赛运营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联赛管理

1、杯名及广告管理

(一)AA俱乐部、赛区必须严格执行《联赛工作协议》。 除联赛杯冠名和部分场上广告按照《联赛工作协议》规定由中国足协整体转让外,其他广告均由主场俱乐部独立运营。

(2)甲、乙联赛不具有整体冠名权和球场广告转让权。 A、B俱乐部可转让主场冠名权,并独立运营所有广告。

2. 门票管理

联赛门票由主场俱乐部独立经营,票价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为了保障联赛和俱乐部的利益,每场比赛的免费门票和工作门票不得超过5%。

3. 电视转播

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属于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负责全国电视转播和海外电视转播的转让。 中国足协授权主场俱乐部将各赛区的电视转播转播给当地电视机构。 接受本队转会的地方电视机构必须负责向中国足协授权的转播机构提供电视信号。

4、其他操作

除另有约定和限制外,其他可开发和运营的项目将由主场俱乐部独立运营。

第二十五条 联赛费用

1、中国足协承担的费用:

(一)根据《联赛工作协议》,AA联赛杯名称及广告收入整体转让给各AA俱乐部及相关会员协会;

(二)将全国电视转播和海外电视转播收入分配给相关俱乐部和会员协会;

(三)按照《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经费标准规定》中国城市足球联赛报名,负责A联赛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

2、主场俱乐部承担的费用:

(一)体育场馆租赁费和保安费;

(二)赛区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费和工作津贴;

(三)参观团队作业、比赛、训练等用车费用;

(四)甲、乙赛区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的报酬通过赛区协会支付;

(五)将每场比赛总收入的2%上缴中国足协;

(六)每场比赛的门票收入中,甲俱乐部分别向中国足协和主场会员协会缴纳5%的分成,甲、乙俱乐部向主场会员协会缴纳2.5%的分成。

第十一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表

1、中国足协委托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情况,逐项如实填写《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财务收支报表》,并加盖公章赛区组委会加盖公章,赛后提交。 7日内向团委财务部报告。

2、各联赛结束后15天内,逐项填写《国家足球队联赛财务收支结算表》并加盖公章,与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送至国家足球队联赛财务收支结算表。团委财务部。

第十二章 其他未办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应在每场主场比赛前一天向主场会员协会提供100张免费工作票,以满足当地足球工作者观赛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决定。

20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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