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的首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普及足球运动中国足球联赛规定,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营造足球氛围,扩大中国足球人口,并与职业足球联赛对接,促进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中国足球竞技水平。

第二场比赛的名称是“2015年中国足协业余联赛”。 英文全称是“2015”。

第二章 托管

第三条 赛事主办单位:中国足协、体育出版社

第四条 赛事主办方:当地足协、华奥之星、加油中国

第五条 赛事协办单位:上海富菱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第三章 资格、注册、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

1、运动队可由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业余运动员组成,以俱乐部形式参加比赛。

2、向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注册。

3、到中国足协登记办公室完成注册(截至2015年8月21日)。

4、报名运动员须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

5、本年度比赛期间,报名运动员只能代表原报名参赛的单位或俱乐部参赛,不得代表其他单位或俱乐部参赛。

六、已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报名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2015年中超、中甲、中乙的俱乐部、运动员及其梯队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2015年赛季中国足协业余联赛。

七、已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报名参加2015年中国足协五强联赛的俱乐部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2015年中国足协业余联赛。

8. 注册运动员必须持有三甲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证明其健康和人身意外保险在比赛期间有效。 若参赛队员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将材料复印件连同报名信息一起提交给当地组委会。 队伍报名前还须提交选手在比赛期间自行签署的解除协议。

9、参加地区比赛和决赛的球队实行俱乐部制,须到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参加中国足协杯的业余俱乐部需到工商部门登记),并提交复印件资格证书。 参加地区比赛和决赛。

第七条 登记

1、俱乐部(队)在当地足协注册后,经当地会员协会审核后注册为业余运动员。 当地会员协会将为运动员制作《资格注册证书》。

2、所在地足球协会在证书上填写“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赛区”,并加盖协会公章。 运动员凭此资格证书即可参加今年的省市联赛。

3、注册内容:注册俱乐部,您必须准确填写以下内容:

(一)俱乐部名称;

(二)运动员姓名;

(三)运动员身份证号码;

(4)运动员身份证(近期照片);

(五)运动员注册系统编号;

(6) 球员的球衣号码。

上述内容除第(5)项外,必须准确印制在今年省、市赛区的订单簿上。

4、俱乐部采用一次性报名,每队最多可报名30名运动员(不包括赛风督导员、领队、教练员、队医)。 报名一经确认,分区赛及决赛期间不得更改。

5、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一经申报,今年比赛期间不得更改。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6、获得参加地区赛和决赛资格的俱乐部,各队须申请一名赛风督导员,赛风督导员为所属会员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其他人员(必须是所属会员协会的正式工作人员)协会),负责俱乐部参加比赛的事宜。 期间,将开展赛事管理工作。

七、获得省市联赛冠军的俱乐部须于2015年9月21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中国足协社会发展部,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八条 资格审查

1、在省、市比赛阶段,运动员必须提交经省、市足协确认的《资格注册证书》供审核,否则不予参赛。

2、地区比赛阶段,俱乐部须提供民政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参加省市联赛时的订单簿、身份证原件,提交给组委会供审查。 同时,赛前还要接受对方俱乐部风格主管的检查。

3、决赛阶段,俱乐部须提供民政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参加省市联赛时的节目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组委会审核。 比赛前,必须接受对方俱乐部风格主管的检查。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九条安全

1、参赛运动队及其单位、当地会员协会或相关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各赛事相关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比赛场地、训练场、运动员住所、 ETC。)。 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和官员;

(2) 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4) 赞助商和商业伙伴;

(五)现场球迷、观众。

2、各参赛单位主场或赛区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全国足球赛区治安秩序规定》制定赛区治安方案并报送地区比赛组委会和全国总决赛组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实施。

3、为保证运动员和竞赛官员的人身安全,各参赛单位的主场或比赛区域必须进行相应的场馆流线设计,区分观众、观众等各类人员的专属区域和流线。媒体、教练员、运动员和技术官员。 需要排队以确保球员和比赛官员安全进入体育场。

4、如未做好有效的安保安排和预案,将对参赛单位主场或赛区进行处罚。

第十条 保险

1、建议参赛单位或赛区投保与承办比赛场馆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此类保险应对受伤人员或受损物品和财产提供适当数额的赔偿。

2、各参赛单位主场的风险须自行承担,并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

3、参赛单位负责其运动队,包括运动员和官员在所有联赛中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手术或由比赛引起的其他相关问题,如失业等)。 参赛单位必须保护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免受此类起诉。

第四章 竞赛办法

第十一条 比赛时间

2015年中国足协业余联赛分为省市赛、地区赛和决赛三个阶段。

省、市级比赛:2015年4月至9月,具体时间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分区赛:2015年10月,具体时间由赛事主办方确定。

决赛:2015年11月-12月,具体时间由赛事主办方确定。

第十二条 比赛地点

1、省、市级比赛的比赛地点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2、地区比赛的比赛场地采用招标制,由中国足协按照相关程序选定。

3、决赛场地由中国足协按照相关程序选定。

第十三条 分区

1、分区赛分为东、西、南、北四个赛区。

2、四个地区赛的会员协会分布待定。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

1、省市联赛应以周末比赛为主。 市协会举办的联赛采用循环赛制,联赛球队数量不少于8支; 省级协会举办的联赛可以采取循环赛制或锦标赛制; 举办地方业余联赛的协会没有资格参加地区性比赛。

2、地区比赛的比赛方式由地区比赛组委会确定,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各地区赛前2名晋级决赛。

3、进入决赛的8支球队将采用赛会制进行角逐。

第五章 规章制度

规则 15

1、执行国际足联颁布并经中国足协批准的最新《足球比赛规则》。

2、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国足协最新颁布的《中国足协纪律指引》和《全国足球赛区治安秩序条例》。

3、执行中国足协各省、市联赛组委会、赛区组委会制定的联赛相关文件以及根据联赛出现的问题制定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第十六条

1、参赛俱乐部须提交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防护袜。 不允许穿金属底足球鞋,必须佩戴护腿板。 比赛使用标准5号足球。

2、比赛球衣的后背、胸前、短裤上的号码必须符合规则。 任何不遵守规定或没有号码或有多个号码的人将不被允许参加比赛。 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臂章。

3、地区赛和决赛的比赛必须在11人制天然或人造草坪场地上进行。

4、省、市级比赛的比赛时间可适当缩短。 分区赛和决赛的中场休息时间为45分钟,休息时间不超过15分钟。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比赛日期,以主办方通知为准。

6、每队11名球员中国足球联赛规定,7名替补,参赛球队官员可以坐在替补席上。 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比赛场地。

7、运动员在比赛中被裁判出示红牌或累积两张黄牌的,将自动停赛一场(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的除外)。 如果比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黄牌和红牌将被带入第二阶段计算。

8、比赛期间,俱乐部第一张黄牌罚款100元,第二张黄牌罚款200元。 从第三张黄牌起,每增加一张黄牌,俱乐部队将被罚款500元,以此类推。

9、比赛期间首次红牌,俱乐部将被罚款500元。 从第二张红牌起,俱乐部每张红牌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

10、参加地区比赛和决赛的俱乐部必须缴纳纪律押金。 如果没有违规或纪律处罚,比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款。 纪律保证金金额为5万元。

11、比赛过程中如遇到本规定未涵盖的其他情况,赛事组委会将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方案,参赛各方不得对最终决定提出上诉。

十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在省市联赛中有推搡、辱骂、殴打裁判、斗殴、冒充、作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运动员、管理人员、俱乐部,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和“不受欢迎的球队” ”将被取消参加地区赛和决赛的资格,并予以停赛。

(二)运动员、管理人员、俱乐部在地区比赛、决赛期间有推搡、辱骂、殴打裁判、斗殴、冒充、诈骗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和“不受欢迎的人”。不受欢迎的队伍”将被取消参加地区赛和决赛的资格,并予以停赛。

(三)运动员或者管理人员在赛前、赛中、赛后(场内、场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扣1分,并扣1万元罚款1人; 2人扣3分。 ,处3万元罚款; 超过3人的,取消俱乐部资格,罚款3万-5万元,并予以禁赛。

(四)对组委会按照本规定上述三项规定作出的处罚结果,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中止比赛

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合比赛、天气状况、灯光故障等,裁判认为比赛应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前暂停发生事故,裁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比赛将暂停30分钟,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方可重新开始比赛,除非裁判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2、比赛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认为可以进一步延长比赛,可以再延长30分钟。 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无法恢复,裁判必须宣布比赛暂停。

3、比赛暂停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暂停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暂停比赛结果是否有效,或者补补或者补补。考虑体育精神和组织等因素。 复赛。

4. 不得对本条例的此项规定提出上诉。

5. 如果比赛因不可抗力而暂停,应优先在可选日期完成剩余比赛时间,而不是重玩整场比赛。 暂停时的分数和其他情况仍然有效。 主办方决定恢复比赛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比赛将从原暂停时的地点重新开始。 比赛恢复时,场上所有球员和替补球员必须与暂停时相同。

(2) 替补名单上的球员不能被添加或替换。

(3) 换人次数不得增加。

(四)比赛中的红黄牌仍然有效,被罚下场的人员仍不得返回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 与本次比赛相关的所有其他处罚仍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稍后可预见的时间)和比赛地点由主办方确定。

(7) 后续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八条 比赛取消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合比赛、天气原因、灯光故障等意外导致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后续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决定重新安排比赛之前,比赛将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确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2、如果裁判认为比赛可以再延期后开始,则最多可以延长30分钟。 如果比赛在第二个30分钟后仍未开始,裁判必须宣布比赛取消。

3、如遇取消比赛,主办方应在裁判员作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综合考虑体育精神、组织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决定继续比赛。 除非纪律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与该比赛相关的处罚将继续有效。

4. 不得对本条例的此项规定提出上诉。

第十九条 弃权和罢工

1、未注册、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取得注册资格证书、或处于禁赛期间、或正在诉讼中而未被允许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参加代表某支球队参加比赛。 本场比赛俱乐部将被视为弃权。

2. 弃权的处理

(1) 一支球队输掉比赛,另一支球队以 3:0 获胜。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成绩为准。

(2) 两队均判放弃比赛。 两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均计为0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罢工:

(一)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或未经主办方批准而未能参加比赛日程中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参加主办方安排的补赛或者改期比赛。

(三)在比赛结束前5分钟内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擅自离开比赛场地的。

(四)中途退出联赛的。

4. 罢工俱乐部队本赛季所有比赛的比分均按对手3:0获胜计算(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成绩为准。

5、弃权、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中国足协、赛区组委会、合作伙伴等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金额由组委会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

六、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守则》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比赛场馆

1、比赛场地应符合比赛组委会的审核和要求。

2、分区赛及决赛主办场地须提供至少两个符合组委会要求的比赛场地。

3、比赛现场须设置主背景板1块、写有赛事名称的主横幅1块、主办方广告板1块、主办方广告板1块、协办方广告板1块、主办方广告板1块。赞助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和诉讼

1. 纪律委员会

(一)省、市联赛中的违纪行为,由省、市纪委处理。

(二)分区赛和决赛中出现的纪律事件,由分区赛纪律委员会和总决赛纪律委员会处理。 严重违规违纪的,将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一步追加处罚。

2、仲裁委员会

(一)省市级比赛、地区赛、总决赛诉讼案件由相应仲裁委员会审理。

(二)投诉流程:

1. 比赛结束后8小时内向比赛主管提交申诉材料。

2、提交申诉材料时需缴纳500元诉讼费。

3、比赛过程中如遇到本规定未涵盖的其他情况,大赛组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方案,参赛各方不得对最终决定提出上诉。

第六章 排名判定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排名确定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积分多者排名第一。

3、若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排名:

(1) 得分最高者排名第一;

(2)双方净胜球差距较大者排名靠前;

(3)总进球数多者排名靠前;

(4)所有比赛中净胜球较大的球员排名第一;

(5)所有比赛进球数最多的球员排名第一;

(6)所有比赛中红黄牌最少的球员排名第一;

(七)抽签获胜者排名第一。

4、分区赛及全国总决赛阶段

(一)进行小组循环赛时,排名方法同上;

(2)淘汰赛、半决赛、决赛中,如90分钟后仍打平,则通过相互点球决出胜负。

第二十三条 奖励

1、地区赛前三名的俱乐部将获得奖杯。

2、决赛前三名的俱乐部将获得奖杯。

3、分区赛及决赛设立“最佳组织奖”、“公平竞赛奖”、“优秀裁判员”、“最佳射手”、“最佳门将”、“最佳球员”等奖项。

4、首次报名参加2016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的俱乐部,将从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总决赛(或地区赛)球队中按照成绩顺序优先选拔。

第七章 比赛监督、主裁判和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竞争监督

1、竞赛督导员由全国业余联赛组委会指派,全面负责赛区的一切协调和管理工作。

2、竞赛督导员按照《竞赛督导职责程序和要求》进行赛区指导和协调,对竞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及裁判员

1、省、市级比赛的主裁判和裁判员由当地足球协会选任。

2、地区赛和决赛的主裁判和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减委员会选拔,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中国足球联赛规定,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另行通知。

中国足球协会

201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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