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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日 11:22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中国足协超级联赛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全国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职业足球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 赛事英文全称:CHIN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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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ER,英文缩写为CSL。
第二条 中国超级联赛包括中国超级联赛和中国超级联赛杯两项赛事。
第三条 中国超级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超联赛委员会)按照《中国超级联赛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 中超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四条 中超联赛初期由12支球队参加,逐步扩大到14支、16支、18支球队。 扩容事宜须经中国足协主席会议批准。
第二章 资格、登记和交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
1、经审核,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2、拥有一支达到中超级别的足球队;
3、成为中超联赛委员会委员;
4、向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完成注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1、与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2、完成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的注册;
3、体能测试(包括场间随机测试)符合标准(守门员和外籍运动员除外);
4、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1、主教练具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证书);
2、助理教练员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同等以上等级证书);
3、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除具备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外,还应具有相应的守门员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体能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开班后实施);
4、与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5、完成向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中国足协的注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超联赛:
1、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与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九条 中超联赛报名
1、俱乐部应于每年联赛开始前45至30天内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报到注册。
2、应报送俱乐部队名全称和简称:
(1)全称是: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球队”(如果球队没有称号则后面加上“足球俱乐部”+“球队”);
(2)缩写为: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球队(如果球队没有称号则后面加上俱乐部名称+“球队”);
(三)俱乐部名称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中国足协登记的法定名称,登记期间不得变更;
(4)一个团队只能有一个称号,可以是公司名称或品牌名称,但不能包含商品或服务类别;
(五)报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超组委会有权按照上述规定对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命名进行更正;
(6)一旦注册完成,俱乐部名称和球队名称在赛季期间不得更改。
3、各俱乐部队伍报名时须符合以下要求:
(1)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至2名、守门员教练1名、体能教练1名、医生2名,均须符合上述资格(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
(2)注册国内运动员人数上限为30人,注册外国运动员人数上限为3人(禁止转让外籍门将,一场比赛最多可参赛的外国运动员人数为3人) 2)。 所有运动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 规定;
(三)运动员报名人数为1至40人(报名按实际人数从1开始连续排列),本赛季不得变更,且须与中超参赛人数一致杯赛和足协杯。
4、俱乐部队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袜子),注明主色和辅色,并提交两套颜色各一套备案与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
第十条 联盟押金的缴纳
1、俱乐部在报名参加中超联赛时,必须缴纳200万元的联赛保证金,用于承担俱乐部在联赛中可能承担的各种财务责任。 赔偿金额不受该保证金金额的限制。
2、押金不得拖欠。 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的俱乐部将失去参加中超联赛的资格。
3、年度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将余额或全部押金连同银行利息退还给相关俱乐部。
第十一条 补充登记和变更登记
1、主教练、助理教练、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队医变更时,须提前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报告(附证明或证明文件)。 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注册并加入团队工作。
2、国内运动员可在第二轮比赛开始前进行补充报名或变更。 补注册或变更后,国内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30人,同时注册的国内运动员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5人。补注册或补注册时,每位运动员应填写《注册信息》。运动员更换或补充注册表格”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3、外籍运动员的更换或补充注册只能在赛季第二转会期进行。 同时,每队同一赛季注册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 被球队替换的外籍运动员不得再次替换。 团队。
4、提交补充报告或替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中国足球联赛规定,只能在使用过的最高号码之后连续排列。
5、运动员在参加国家队比赛训练时受伤,经国家队队医确认无法参加本赛季剩余比赛的,经申请批准,可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 比赛及排名办法
第十二条 竞赛方式及赛程
1、中超联赛实行主客场双周期比赛。
2、中超联赛采用主客场两回合淘汰赛制(决赛可进行一轮)。
3、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的比赛赛程由中超联赛委员会确定。
4、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赛程、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中超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进行调整或变更。
5、任何名称下的其他比赛均不影响或改变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的既定赛程。
第十三条 排名的确定方法
一、中超联赛排名的确定方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中超联赛结束,积分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3) 若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排名:
1、积分相同的队伍进行相互比拼,积分多的队伍排名靠前;
2、场次积分相同且净胜球较大的球队排名靠前;
3、比赛中积分相同且进球数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4、当年中超联赛所有比赛中积分相同且净胜球较大的球队排名第一;
5、当年中超联赛所有比赛中积分相同的球队进球数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6、排名采用抽签或附加赛的方式确定。
2、中超联赛排名确定方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主客场两轮积分多的球队晋级;
1、若两队积分相同,则两轮进球多的球队晋级;
2、若仍平,则客场进球多的球队晋级;
3、若再打平,则第二轮90分钟后进行加时赛,先得分的球队晋级;
4. 如果加时赛中两队均未进球,则通过点球决出胜负,获胜队获得参赛资格。
(3)单轮比赛中,90分钟内进球数多的一方获胜。 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加时赛,先得分的球队获胜; 如果加时赛中两队都没有得分,比赛将是一场死局。 点球决定胜负。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四条 奖励
1、中超联赛奖励:
(1)第一名的队伍将获得移动冠军奖杯。
(2)第一名的队伍各获得一枚金牌; 第二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银牌; 第三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铜牌。
2、中超杯奖励
(1)第一名的队伍将获得移动冠军奖杯。
(2)第一名的队伍各获得一枚金牌; 第二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银牌; 第三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铜牌。
3、公平竞赛奖励:在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球队将获得“公平竞赛球队”奖。
4.“最佳”奖
(一)中超联赛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得分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奖、“最佳裁判”奖。
(二)评选中超联赛最佳球队。
(三)中超联赛中,赛区工作评价分最高的赛区将获得“最佳赛区”奖和分类别最佳赛区奖。
第十五条 降级和升级
(1)2004年,有12支球队参加中超联赛,次年第12名球队参加中甲联赛。 2004年获得中甲第一、第二名的球队于次年参加中超联赛。
(2)2005年,有13支球队参加中超联赛,次年第13名球队参加中甲联赛。 2005年中甲联赛第一、第二名的球队将参加次年的中超联赛。
(3)2006年,有14支球队参加中超联赛,排名第13至14名的球队次年参加中甲联赛。 2006年中甲联赛第一、第二名的球队将参加次年的中超联赛。
(四)中甲联赛前两名球队因俱乐部不符合中超俱乐部标准要求而无法晋级的,也不能被其他俱乐部替代。 中超俱乐部将相应降级一支球队或不降级。
(5)中超杯排名与降级无关。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足球竞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协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3、执行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协纪律处分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4、贯彻执行中超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以及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5、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超联赛实行《报名资格证书》审核制度。 每场比赛前,球队出场名单和替补名单中的所有球员都会接受资格检查。 未通过审核的玩家将无法参加游戏;
(二)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11名球员和7名替补球员,其中可替补3名。 被替换的球员不得再次更换,且同时参赛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2名;
(3)两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袜子;守门员上衣、短裤、袜子),并须得到裁判员的认可。 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
(4)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一致,不得更改、无号码、重复;
(五)比赛席每队设14个座位中国足球联赛规定,替补运动员7个座位,俱乐部官员7个座位。 其他人员不得就座。
第十七条:放弃比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视为放弃比赛:
(一)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且未经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的;
(二)拒绝参加中超联赛组委会安排的补赛或者改期比赛的;
(三)在5分钟内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的;
(四)未注册、或资格审查未通过、未取得《注册资格证书》、或处于停赛期间、或正在诉讼中而未被允许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代表团队参加比赛;
(五)中途退出联赛的。
2、弃权的处理:
(1) 一方弃权,另一队以 3:0 获胜。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成绩为准;
(2) 两队均输掉比赛。 两队比赛均无成绩,均计为0分;
(3)如果中途退出联赛,则对阵该队的所有比分均按3:0获胜计算。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中国足球联赛规定,则以当时的实际成绩为准(或按其余参赛球队80%以上同意的结果计分方式处理);
(4)因球队弃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从俱乐部联赛保证金中补偿。 如果球队中途退出联赛,俱乐部的联赛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中超联赛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比赛场地
1、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标准》的规定,并具有中超联赛委员会颁发的《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
2、俱乐部除确定主场外,还必须准备一个同样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标准》并具有《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备用体育场。
3、中超联赛期间,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球场,须提前1个月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且体育场与机场的距离应在2小时以内。
5、必要时,中超联赛委员会有权决定改变或安排某些中超比赛在预备队体育场或中立队体育场进行。
第十九条 比赛时间
1、中超联赛的开球时间必须为当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中超俱乐部在中超联赛委员会规定的一定时间内(其中其中,7月和8月的比赛必须在规定的晚上时段进行),并在中超赛程表中公布。
2. 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比赛赛程或开球时间,应在比赛前至少两周向中超联赛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双方均认可的书面文件。俱乐部和主场分区委员会认可的书面文件。 该文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三、其他情形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客队训练安排
1、各赛区必须免费为客队提供平坦的天然草坪训练场地,球场线和球门网齐全。
2、每个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 训练场可安排一场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比赛前一天可根据比赛对应的时间在比赛场馆安排一场训练。 训练不少于60分钟。
3、如因比赛场地下雨或积水而无法安排的,经比赛监督检查同意,可以取消比赛场地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提供其他训练场地或训练客队的条件。
第六章 比赛监督和裁判
第二十一条 竞争监督
比赛监督员由中超联赛委员会派出,按照《竞赛监督管理办法》代表中超联赛委员会指导和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和中超联赛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联赛裁判组选任。
2、裁判员参与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和中超联赛委员会的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诉讼委员会
中超联赛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五条 团队接待
1、赛区为客队提供机场、车站、码头至车站的接送交通,并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 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2、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行联系安排,并提前通知赛区组委会。 特殊情况,经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赛区应指定客队住宿酒店。
第二十六条 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
1、赛区设比赛监督员1名,裁判员4名。
2、接待条件、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竞赛监督员、裁判员、技术研究人员、信息人员经费标准规定》执行。
3、赛区委员会负责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工作。 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此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的接待
1、中超组委会因工作需要派遣其他工作人员到赛区时,赛区组委会将予以接待。
2、接待工作按照比赛监管标准进行,接待费用在联赛结束后与中超联赛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超联赛运营及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超联赛的管理
1、中超联赛总体管理
(一)中超联赛杯赛名称、球场内圈正面广告、球场内圈两侧特定时段广告、全国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中超联赛标志等;受中超联赛委员会委托中超联赛公司(现由福特电力公司)整体运营;
(二)中超联赛委员会与俱乐部签订《中超联赛经营协议》和《中超联赛经营收入分配协议》并共同遵守和执行。
2、俱乐部分散管理
(一)主场比赛门票、主场圈两侧广告等俱乐部拥有的资源将由俱乐部依据《中超联赛业务协议》独立运营。
(二)俱乐部有义务在每场主场比赛期间向其注册会员协会免费提供150张比赛门票,供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3、其他运营:除另有约定外,其他可能开发和运营的项目均由俱乐部运营。
第二十九条 中超联赛费用
一、中超联赛委员会承担以下费用:
(一)中超联赛总体组织费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人员等的食宿、交通、津贴;
(三)向中超联赛分区委员会拨付经费;
(四)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2、俱乐部承担以下费用:
(一)体育场馆租赁费、保安费;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旅费;
(四)支付给中国足协和会员协会的门票份额(各2.5%);
(五)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3、赛区组委会承担以下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第10章 财务
第三十条 赛区经费
1、中超联赛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拨付经费,除竞赛组织必要需要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2、中超联赛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人员参与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单独向赛区委员会支付。
3、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额外补贴,也不得向俱乐部索要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分部财务报表
1、竞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人员差旅费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组委会填写每场比赛的《竞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和受领人签字、会计签字、竞赛监督员证明并签字;
(二)赛区组委会应在年度联赛结束后15日内,如实填写《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员、信息员差旅费及补贴结算表》,并加盖公章。项,连同《比赛监督、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人员的差旅报销和津贴支付表》及报销凭证,送至中超联赛委员会财务部结算。
2.事业部财务报告表
(一)每场比赛结束后,赛区委员会财务组都会认真审核比赛收支情况,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赛区财务收支报表》,加盖官方印章加盖赛区委员会印章,并于赛后7天内送交中超联赛委员会。 财务部门。
(二)年度联赛结束后15日内,逐项填写《中超联赛财务收支结算表》并加盖公章,与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送至中超联赛委员会财务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决定。
2003年8月20日(初稿)
2003年12月16日(二稿)